許多想到酒店上班的小姐都會問酒店經紀陳琳:
跟酒店經紀人到酒店上班要不要簽合約?
常常耳聞來應徵酒店小姐們講,她們目前還在跟著某酒店經紀在某酒店上班,因為經紀人漠不關心或者強迫小姐做不願意的事,而想換酒店經紀,卻又因為有跟酒店經紀簽定合約而不敢離職。這類的情況層出不窮,卻也無法令能管,想到酒店工作的小姐們,上班前一定要多評估經紀人。
一般公司行號的人事契約的目的為「事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,經徵得勞工同意,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,尚無不可,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…」這是就一般企業有因為「培養」、「訓練」員工,如「民航機師」、「資訊專才」等等,而有「競業禁止條款」之條約,以避免企業員工因離職將公司機密資料洩漏而導致公司損失。而且這條約如果要生效,需要原雇主負擔賠償離職員工因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而無法至其它公司工作之損失!
而跟酒店經紀人從事酒店工作,經紀公司並無因旗下美眉離職,就有造成公司機密資料洩漏導致公司損失之疑慮及理由,所以酒店經紀公司沒有理由也沒有立場要求經紀小姐需要簽約!就算是簽約也是無效的!
只有每間酒店規定離職或者休檔註1需要二週前告知外註2,不能要求或是規定妳需要在酒店工作多久或是賠償什麼違約金!所以一個正派專業的酒店經紀人是不會有所謂「簽約」的要求,如果妳找的酒店經紀公司要妳簽不合情理的契約時,妳大可找其它酒店經紀人來幫你安排工作的!
註一:酒店稱一週為一檔,休息一週包含以上都稱為休檔
註二:酒店小姐想休息或離職,需要在上班二週時間才能休息或離職(不包含當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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